美容养生馆消费者烧伤案:如何解决法律纠纷?
作者:佚名|分类:中医养生|浏览:87|发布时间:2024-12-03
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了一位女子苏某在一美容养生馆消费时,被技师操作失误导致烧伤,虽然这是一起很不幸的事件,但是也让我们有机会深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分析一下这个案子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律师的看法。
一、
本案养生馆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女子苏某有权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养生馆与女子苏某之间达成了养生服务合同关系,养生馆应按约定给苏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养生服务。
养生馆在替苏某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苏某被烧伤,养生馆明显构成违约,此时,女子苏某没有信心继续在该美容养生馆消费了,健康养生的目的已无法达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女子苏某有权解除合同。
二、
本案养生馆因过错侵害了女子苏某的身体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苏某在办理会员卡,成为养生馆的会员后,去店里消费,养生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苏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技师操作失误被烫伤,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本案女子苏某的治疗费、误工费等,依法应当由养生馆承担。
三、本案苏某受伤,虽然是由养生馆技师操作失误造成的,但是该技师是职务行为,依法应当由养生馆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女子苏某在养生馆接受服务时,因技师操作失误,导致苏某身体皮肤烧伤,技师存在重大过错。
但是,因为该技师系养生馆的工作人员,其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系在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过程造成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养生馆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女子苏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养生馆承担,而不是直接责任人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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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